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2024年8月5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2.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到任何损失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且在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情形下,不包括对所涉资管产品合规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申报。
9.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10.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控股”或“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开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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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广开控股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广开控股签署的《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原始权益人广开控股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开控股签署的《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原始权益人广开控股已承诺,广开控股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凯得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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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广州凯得提供的《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州凯得为广开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广州凯得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凯得签署的《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广州凯得已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粤开证券卓粤臻享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提供的粤开证券卓粤臻享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卓粤臻享2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卓粤臻享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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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管理人粤开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粤开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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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6月)》以及粤开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粤开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卓粤臻享2号系由粤开证券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粤臻享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粤臻享2号的计划管理人粤开证券为广开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出具的承诺、广开控股出具的询证函复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粤臻享2号系独立的资产管理产品,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也独立于管理人股东,向上穿透从资金来源看,卓粤臻享2号资金均来源于非关联方资金,不被广开控股所控制。
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出具的承诺函,卓粤臻享2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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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广州交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交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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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广交投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979),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系由广交投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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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管理人国寿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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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保险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国寿资管为依法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鼎瑞2308资管产品系由国寿资管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鼎瑞2308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鼎瑞2308资管产品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利睿驰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稳利睿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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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管理人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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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信资管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6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证券公司。基于此,并根据中信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资管系证券公司子公司。稳利睿驰1号系由中信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稳利睿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稳利睿驰1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万联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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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6月)》以及万联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万联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万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联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万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万联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广州国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国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聚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聚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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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国聚创投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690),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聚创投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聚创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根据国聚创投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聚创投为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高新区投资集团与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投资集团与原始权益人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独立进行,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原始权益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根据国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国聚创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18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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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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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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