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4-056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决议案:没有决议案: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6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秋枫路36号院1号楼高能环境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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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现场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会议由公司董事凌金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副董事长刘泽军先生、董事陈望明先生、吴秀娇女士、胡云忠先生、独立董事徐盛明先生、王景达女士、刘丽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李卫国先生委托凌金明先生表决;
2、公司监事3人,出席0人,监事会主席赵海燕女士、监事林恒先生、龚晨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张炯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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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表决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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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参加2023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或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娜,孙振
2、律师见证结论: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
● 网上公告文件
经核实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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