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公示[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承诺,现就招商资管智远稳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的决议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信方式举行了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交流会投票选举起始时间为自2024年11月29日起止2024年12月29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此次会议议案”),然后由参加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会议的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或其代理人对此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相关规定,2024年12月30日,由集合计划管理员受权的两位监察员在集合计划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监管及上海通力电梯律师事务所的陪同下,汇总了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会议的表决结果,然后由广东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记票过程与结论给予公正。
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9日,参加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决议的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或其代理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总共18,160,604.80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市场份额28,459,351.32份63.81%,合乎《基金法》、《运作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相关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大会的召开标准。
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表决结果为:允许票所代表集合计划市场份额为18,160,604.80份,否决票所代表集合计划市场份额为0.00份,反对票所代表集合计划市场份额为0.00份。允许票所代表集合计划市场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决议的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或其代理人持有集合计划金额的100.00%,做到参加此次大会并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或其代理人持有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之上(含二分之一),达到法律规定起效标准,合乎《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此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各项费用包含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以上花费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大会决议起效状况
依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诺,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确定的事宜自一致通过之日起生效。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交流会于2024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此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员将自该之日起5日内将一致通过的事宜报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三、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大会决议起效后续分配
1、赎出选择期
此次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大会决议实施后,针对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拥有集合计划市场份额,管理员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日设定2个交易日的赎出选择期。赎出选择期期内,能够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做出决定(如赎出等),挑选期限内赎出免收赎回费用。拟赎出集合计划金额的投资者应在不迟于2025年1月2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
赎出挑选期内未提现的持有者,所持有的市场份额将默认设置结转成本为招商资管智远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认购。
在赎出选择期期内,因为需解决赎出、转走等状况,依据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大会决议集合计划管理员可免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本集合计划转型发展更改的相关安排
赎出挑选期满后,集合计划管理员将依据集合计划市场份额持有者大会决议实行本集合计划正式转型发展,详细本管理员后面公示。
3、如有问题,请致电我们公司在线客服咨询95565,或登录本企业官网https://amc.cmschina.com/获得有关信息。
四、备查簿文档
1.《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开具的公证委托书
5.上海通力电梯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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