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股票简称:长城 公示序号:2024-088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复购事宜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标准公司股东
持仓状况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12月27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布的2024-082号《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24-086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股东会公示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2月27日)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标准股东名称和持股数、占比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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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十名无限售标准股东持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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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簿文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股份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股票简称:长城 公示序号:2024-087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复购报告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核心内容提醒:
1.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拟使用自筹经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复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权,用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拟用以购买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600万余元,总额不超过25,600万余元。在本次回购股权价钱总额不超过18.00元/股条件下,依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低限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922亿港元,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0.29%;依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限制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1,422亿港元,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0.44%。实际回购股份的总数以复购届满时具体购买的股权总数为标准。认购执行时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的时候起不得超过6月。
2.本次回购股权计划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12月27日举行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一部分公司股权提案不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设立了复购专户。
4.有关风险防范
(1)此次回购公司股份存有复购时间内企业股价不断超过回购价格限制,造成复购计划方案无法实施或只有一部分执行风险;
(2)若公司在执行回购股份期内,受外部环境变化、企业临时经营必须、项目投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此次回购公司股份资本金无法筹集及时,可能出现复购计划方案无法实施或部分执行风险;
(3)如果发生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造成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计划方案的事宜产生,则存在复购计划方案无法顺利执行或是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停止本次回购计划方案风险;
(4)遇有监督机构施行一个新的复购有关行政规章,造成本次回购执行过程中应该根据管控最新政策调节复购相对应条款风险性。
企业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策略的顺利推进,在认购时间内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作出认购管理决策并给予执行,并依据回购股份事宜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复购报告。详细复购计划方案如下所示:
一、复购计划方案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效果
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上次复购计划方案的衔接执行,进一步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为完善企业长效激励机制,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的热情,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不断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应用自筹经费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购买的公司股权用以实施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规定标准
本次回购事宜合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有关规定:
1.企业股票发行己满六个月;
2.企业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盈利;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遍布正常情况下必须符合企业上市条件;企业拟通过回购股份停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经过深圳交易所允许;
5.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法及价格定位
1.拟回购股份的形式
此次回购公司股份将采取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执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钱不得超过18.00元/股,回购股份价钱不得超过股东会根据本次回购计划方案决定前三十个交易时间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性复购执行期内企业二级市场股票价钱、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明确。
如果在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内实行了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分红、配资及其它除权除息事宜,自股票价格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时候起,依照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复购股份的种类、主要用途、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购买的资金总额
1.拟复购股份的种类、主要用途
此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类型为公司发展已发行的A股股权。此次回购公司股份将主要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2.拟回购股份的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购买的资金总额
拟购买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600万余元,总额不超过25,600万余元。在本次回购股权价钱总额不超过18.00元/股条件下,依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低限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922亿港元,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0.29%;依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限制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1,422亿港元,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0.44%。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以复购到期时具体购买的完成状况为标准。如企业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行了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票价格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时候起,适当调整回购价格限制。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此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经费。
(六)回购股份的实行时限
1.此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行期限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复购计划方案的时候起6个月。假如碰触下列条件,则复购时限提早期满:
(1)假如在这里时间内复购资金分配金额达到最高额,则复购计划方案实施完毕,即复购期限自该之日起提早期满;
(2)如董事会确定提前结束本复购计划方案,则复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候起提早期满。
2.企业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很有可能对该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产生之时或在决策的过程中,至依规公布之天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企业股票当日交易上涨幅度限制价钱;
(2)禁止在深圳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价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开展股份回购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交易所所规定的规定。
(七)预估复购结束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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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之上计算数据信息仅作参考,以上变化情况尚未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以复购期届满时实际情况为准。
(八)高管有关此次回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经营、会计、产品研发、债务履行水平、发展方向危害和保持发售影响力等问题的剖析,全体董事有关此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盈利承诺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339.37亿人民币、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资产总额120.11亿人民币、流动资金207.46亿人民币,假定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总额不超过25,600.00万余元测算,本次回购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资产总额和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是0.75%、2.13%、1.23%。本次回购事宜不会对公司的运营、营运能力、会计、产品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发展方向产生不利影响。
如上所述,依据计算,本次回购事宜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也不会改变企业上市公司影响力,股份分布特征依然合乎企业上市条件。企业全体董事服务承诺:在此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里将诚信友善、尽职履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损害企业的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盈利。
(九)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定前六个月内交易本公司股份的现象,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别人联合进行内线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解释,复购阶段的增减持计划;持仓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持仓5%之上股东回购期内和今后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执行股份减持方案,企业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规销户或是出让及其预防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关分配
此次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董事会将依据金融市场转变明确股份回购的具体项目实施进度,若没能在股份回购完毕之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执行以上主要用途,未出让部分股份将依法进行销户。企业届时依据落实措施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执行管理决策、通告债务人等司法程序及公布责任,全面保障债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申请办理本次回购事项实际受权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回购公司股份提案不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为确保此次股份回购的顺利推进,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受权企业经营班子依照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全权负责申请办理此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受权内容包括范畴包含但是不限于:
1.申请办理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相关事务;
2.在认购时间内适时回购股份,包含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与数量以及;
3.办理审批事项,包含但是不限于制做、改动、受权、签定、实行与本次回购股权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档、合同书、协议等;
4.如监督机构针对回购股份的相关政策产生变化及市场标准产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需要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再次决议的事项外,受权公司管理人员对本次回购股权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宜开展适当调整;
5.根据相关规定(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别的虽没注明但为了此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项。
本受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以上受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回购策略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上提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董事出席的股东会会议决议根据,不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布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标准股东持仓状况
企业已披露股东会公示回购股份决定前一个买卖日2024年12月27日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标准股东名称和持股数、占比,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2024-088号《关于回购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四、复购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设立了复购专户,该账户仅限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复购期内信息披露分配
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一定会在执行复购期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复购工作进展:
(1)一定会在初次回购公司股份客观事实所发生的次一买卖日给予公布;
(2)公司回购股份占发售公司总股本的占比每多1%的,将于该客观事实产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给予公布;
(3)一定会在每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布截止到上月底的复购工作进展;
(4)如果在复购计划方案所规定的复购执行时限一半以上时,并未执行购买的,企业将公示无法执行复购的原因及后面复购分配;
(5)复购届满或是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企业将停止复购个人行为,并且在2个买卖日内公布复购结论暨股权变化公示。
六、本次回购有关风险防范
(一)此次回购公司股份存有复购时间内企业股价不断超过回购价格限制,造成复购计划方案无法实施或只有一部分执行风险;
(二)若公司在执行回购股份期内,受外部环境变化、企业临时经营必须、项目投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本次回购股权资本金无法筹集及时,可能出现复购计划方案无法实施或部分执行风险;
(三)如果发生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造成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计划方案的事宜产生,则存在复购计划方案无法顺利执行或是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停止本次回购计划方案风险;
(四)遇有监督机构施行一个新的复购有关行政规章,造成本次回购执行过程中应该根据管控最新政策调节复购相对应条款风险性。
企业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策略的顺利推进,在认购时间内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作出认购管理决策并给予执行,并依据回购股份事宜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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