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 公示序号:2024-083
债卷编码:128081 债卷通称:海亮可转债
浙江海亮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老总、首席总裁、执行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行的通知
董事长曹建国老先生,执行董事、首席总裁冯橹铭老先生,执行董事陈智老先生确保向本公司提供信息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一致。
特别提醒:
1、浙江海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6月13日公布了《关于董事长、总裁、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29),董事长、首席总裁、执行董事(下列合拼通称“加持行为主体”)方案自2024年6月13日起6个月根据包含但是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等深圳交易所认同的合法方法增持公司股份,这次加持不设置价格定位,将结合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适时执行增持计划。
2、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此次增持计划已实施进行,加持行为主体根据深圳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此次股权增持计划,总计增持公司股份10,107,300股,总股本的0.5058%,总计加持总金额rmb为8,895.85万余元(没有交易手续费)。
一、加持行为主体的相关情况
1.加持行为主体:董事长曹建国老先生;执行董事、首席总裁冯橹铭老先生;执行董事陈智老先生。
2.持股数及占股比例:此次增持计划前,曹建国老先生拥有企业股票13,364,548股,总股本的0.67%;冯橹铭老先生拥有企业股票13,000,000股,总股本的0.65%;陈智老先生拥有企业股票34,090,938股,总股本的1.71%。
3.以上加持行为主体在此次增持计划初次公示前12个月均未披露增持计划。
4.以上加持行为主体在此次增持计划初次公示前6个月均不会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加持目地:根据对现阶段资产市场情况的认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念,切实保障股东利益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2.此次增持股份的形式:加持行为主体将根据包含但是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等深圳交易所认同的合法方法增持公司股份。
3.此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分配:自筹经费。
此次增持股份金额:老总曹建国老先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余元,总额不超过3,000万余元(含);执行董事、首席总裁冯橹铭老先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余元,总额不超过5,000万余元(含);执行董事陈智老先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余元,总额不超过2,000万余元(含)。
4.此次方案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这次加持不设置价格定位,将结合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适时执行增持计划。
5.此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时限:始行方案公告披露日(2024年6月13日)起将来6个月执行(法律法规和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可以加持期间以外)。增持计划执行期内,企业股票存有股票停牌情况的,加持时限可给予延期,并及时披露是不是延期执行。
6.此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此次增持股份将遵循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7.此次增持计划不根据加持主体特殊真实身份,如缺失有关真实身份时把继续执行此次增持计划。
8.有关服务承诺:以上加持行为主体承诺在加持期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及其将于以上执行时间内进行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行结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次增持计划已实施进行,加持行为主体根据深圳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此次股权增持计划,总计增持公司股份10,107,300股,总股本的0.5058%,成交额为8,895.85万人民币(没有交易手续费)。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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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计数据分析存有四舍五入差别
四、别的表明
1.除此次增持计划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亮集团”)根据对现阶段资产市场情况的认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念,切实保障股东利益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方案自2024年10月26日起6个月根据深圳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这次加持不设置价格定位,加持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人民币,总额不超过3亿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在2024年10月23日公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62)。海亮集团于2024年12月10日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15,000股,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比例是0.0408%,增持股份额度840.74万余元(没有交易手续费)。
2.董事、首席总裁冯橹铭老先生系公司实控人的儿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海亮股份股权超出30%这一事实已超过一年。加持人冯橹铭此次增持计划及海亮集团于2024年12月10日增持股份后,加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期12个月总计加持海亮股份股权数量不超过海亮股份已发行股份的2%。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增持股份合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加持人免以传出要约承诺的情况。
3.此次股权增持计划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此次加持个人行为不会造成企业股份遍布不具有企业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容易产生不利影响。
5.此次增持计划的实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有关上市企业股权变动、股票交易关键期、内线交易及短线炒股等有关规定。
五、侓师重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市)公司就本次加持事宜发布重点核查意见,觉得:冯橹铭老先生具有执行此次加持的主体资格;冯铭老先生此次增持股份合乎《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乎《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免以传出要约承诺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服务合同出示之时,海亮股份已就加持人此次增持股份事项依法履行目前所需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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