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1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67号),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32,594,23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1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9.85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57,956.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42,043.64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6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更广泛覆盖下游客户,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客户的需求,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后,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12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项目(二期)”部分转移至内蒙实施,增加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材料”)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C区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增加配套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内蒙新材料(以下简称“甲方二”,公司与内蒙新材料以下合称“甲方”)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户银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独立财务顾问”)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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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由于相关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58194810008 ,截至2024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年产2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涛、杨倩、贾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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