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9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10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杜铁军、叶柏林、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认总经理杜铁军、财务负责人褚伟晋、董事会秘书于海燕202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B;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人,同意公司为此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有董事田华的亲属,系关联董事。关联董事李虎、田华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9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国强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于海燕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8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8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此89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此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9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8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4、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9月7日,上市日为2023年9月8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9月7日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89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89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3年度考核结果,本期89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47,586,231股的比例为0.298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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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已根据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而调整,仅包含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表中解除限售股票数量部分激励对象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2人调整为98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有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此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近期,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此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
2、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而对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8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8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此89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此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9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3,953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7,586,231股的0.03%,行权价格为5.29元/份。
2、本次行权选择统一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28日,公司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公告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的议案》。
4、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9人调整为17人,激励总量由127.45万份调整为125.9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8月10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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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尚未上市,故上表中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所确定的日期2020年9月13日。
8、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7人调整为14人,激励总量由125.90万份调整为124.5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4人调整为12人,激励总量由124.50万份调整为88.4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2人调整为9人,激励总量由88.4万份调整为30.4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709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由30.4万份调整为35.488万份,行权价格由10元/份调整为7.01元/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9人调整为8人,激励总量由35.488万份调整为28.76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8人调整为6人,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由6.93万份调整为5.635万份,剩余尚处等待期数量由4.158万份调整为3.381万份。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5、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由5.635万份调整为7.3255万份,尚处等待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381万份调整为4.3953万份;行权价格由7.01元/份调整为5.29元/份。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6、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股票期权共43,953份。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3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3日。截至本公告发出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根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导和组织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6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全部为优秀(A)或良好 (B),6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数量占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100%。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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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审查,公司及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6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三、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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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所有股票期权数量均已根据公司实施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而调整。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统一行权,行权期限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统一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1)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决定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7.45万份。
(2)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9人调整为17人,激励总量由127.45万份调整为125.90万份。
(3)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7人调整为14人,激励总量由125.90万份调整为124.50万份。
(4)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4人调整为12人,激励总量由124.50万份调整为88.4万份。
(5)因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嘉敏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敏利光电”)85%的股权,嘉敏利光电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潘德烈、李承远、李延年3 人因在嘉敏利光电任职,均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调整注销了上述 3 人继续参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其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不受影响),激励对象由12人调整为9人。
(6)激励对象陈月如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9人调整为8人。
(7)因公司剥离触控业务,张美莉、CHOI MYUNG IN 从公司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8人调整为 6 人。
2、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历次调整详见本公告“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的相关说明。
3、相关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最终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及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均已根据公司实施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而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一致。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八、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
2、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行权事宜,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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