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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投资者拒绝履行或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投资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尽职调查,或拒绝接受证券公司的验证和检查;第三,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或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第四,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或正常交易秩序;第五,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证券公司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系统不一致;第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示范文本》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投资者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一是单个证券交易所单个账户每秒最高申报和撤销300多个;二是单个证券交易所单个账户最高申报和撤销2万多个;三是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在高频交易中可能存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和程序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示范文本是非强制性文本。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交易服务,并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协议。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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