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签署专利及技术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现就上述公告中披露的《专利及技术转让协议》主要条款中的财务条款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应按《专利及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向华汇拓医药支付最高不超过8,600.00万元人民币(包括首付款和开发里程碑金)。其中:
1、本协议生效后,支付首付款3,500.00万元人民币;
2、完成首个适应症I期临床试验,支付开发里程碑款600.00万元人民币;
3、完成首个适应症II期临床试验,支付开发里程碑款1,000.00万元人民币;
4、完成首个适应症III期临床试验,支付开发里程碑款2,000.00万元人民币;
5、首个适应症国内获批上市,支付开发里程碑款1,500.00万元人民币。
若第二个目标产品(以HHT120分子研发而成的其他任何医药产品)再次达成上述里程碑事件,无需再支付任何里程碑款。
二、目标产品在大中华区域内获批上市销售后,本公司应根据《专利及技术转让协议》每年向华汇拓医药支付大中华区域内全年净销售额(本公司向终端销售目标产品含税开票价格的百分之五十)6%的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支付期限以目标产品上市销售起10周年或直至目标产品化学结构的专利权到期日两者较晚的期限届满为止。如果在大中华区域内某个区域出现第三方竞品上市,则按协议约定该区域减少销售提成比例至1%。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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