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8
四方光电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
(2)股东大会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凤凰三路3号公司会议室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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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长熊友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和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原因;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其他高管的出席。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凤茹女士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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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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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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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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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提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闵鑫,傅梦祥
2、律师见证结论:
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四方光电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投票程序、投票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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