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30 股票简称:神马电力 公示序号:2024-145
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公司监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职工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大会在企业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融合通信的形式举办。此次会议的会议报告各种材料已经在2024年12月27日发送电子邮件、当场送到等形式送到全部与会人员。大会需到公司监事3人,实到公司监事3人,企业监事长缪梦莹女性上台演讲,企业董事长助理韩笑女性列席。
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理合法、合理。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一)表决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立的激励对象是否满足授于标准进行核查后,觉得:
1、纳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单工作人员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任职要求。
2、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况确实,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或致死重大误解的地方。
3、纳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单工作人员合乎《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与第三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畴相符合,激励对象均系在企业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及其关键管理者,不包含独董、外部董事、监事及直接或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
4、激励对象均不会有以下任一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可授于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授于标准早已造就,授于激励对象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它作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合理。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于事宜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的受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职工监事允许企业以2024年12月30日为预埋授予日,以11.63元/股授予价格向合乎授于要求的2名激励对象授于20.7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允许3票、抵制0票、放弃0票。
具体内容详见我们公司同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146)。
特此公告。
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30 股票简称:神马电力 公示序号:2024-146
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向领导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于预埋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股权激励计划利益授予日:2024年12月30日
● 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总数:20.75亿港元
● 员工持股计划授予价格:11.63元/股
依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于标准早已造就,依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性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在2024年12月30日举办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大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2024年12月30日为预埋授予日,以11.63元/股授予价格向满足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于20.7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于状况
(一)此次利益授于已履行决策制定和信息公开状况
1、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
同一天,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提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提交了有关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对企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有关文件进行修订。公司已经对激励对象名册在公司内部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后,职工监事对此次股权激励方案授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展开了审查并且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下称“《激励计划》”)。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批准,股东会被授权明确授予日、在激励对象满足条件时往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并登记授于所必须的所有事项。
4、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大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是2024年8月30日,以11.63元/股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于111.59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职工监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册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大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预埋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以11.63元/股授予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预埋授于20.7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职工监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册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股东会有关合乎授于要求的表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会在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才可以获授利益:
1、企业未出现如下所示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财务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会出示反对意见或无法表明意见的审计报告;
(2)近期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会出示反对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以来近期36个月发生过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开展股东分红的情况;
(4)有关法律法规不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
(5)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出现如下所示任一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人选的;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股东会觉得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或并不属于以上任一状况,激励计划的授于标准已经满足。
(三)此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于的实际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2月30日
2、授于总数:20.75亿港元
3、授于总数:2人
4、授予价格:11.63元/股
5、个股由来: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我们公司A股优先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分配状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自员工持股计划初始登记进行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20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各自为自员工持股计划备案进行的时候起60月、84月、96月、108月;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能转让、用来贷款担保或清偿债务。
限售期满时,企业为了满足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事项,未满足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拥有的限制性股票由企业回购注销。
(3)首次授予及预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历期解除限售日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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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以外,在相关承诺时间段内可解除限售但并未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再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在相关承诺期内内部原因没有达到解除限售标准而无法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要求的基本原则复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对应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权与此同时限购,不可在二级市场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同样。若公司对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开展回购注销,该等股权将一并回购注销。
(4)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标准
① 公司层面绩效考评规定:
本计划公司层面的开启考评分成2024年-2028年、2024年-2030年、2024年-2031年、2024年-2032年四个时间范围,依据相对应时间范围的绩效考核结论明确开启占比,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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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总计纯利润”就是指相匹配时间范围内,每个会计期间公司净利润的相加。在其中,“会计期间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的净利润,并且是摊销费企业因执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如有)中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以经企业聘请的合乎《证券法》标准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所述数据为测算根据;
2)以上开启分配涉及到的业绩指标不属于企业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本质服务承诺。
② 个人层面绩效考评规定:
本股权激励方案将依据企业内部绩效考评管理制度对四个时间范围里的自我表现开展绩效考评,考核结果划分成A、B、C、D、E五个等级,分别代表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占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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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本人当初具体解除限售总数=本人当初方案解除限售总数×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占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占比。激励对象根据企业绩效考评及其个人考核结论明确当初具体解除限售总数解除限售,考评当初不可以解除限售限制个股不可递延到下一期,应当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再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总和。
(四)授于的限制性股票在各个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原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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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企业股票均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0%,集团公司所有高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独董、公司监事、直接或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
3)之上总计数据和各清单数相加上与在末尾数上若有差别主要是因为四舍五入所导致。
二、职工监事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立的激励对象是否满足授于标准进行核查后,觉得:
1、纳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单工作人员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任职要求。
2、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况确实,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或致死重大误解的地方。
3、纳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单工作人员合乎《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与第三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畴相符合,激励对象均系在企业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及其关键管理者,不包含独董、外部董事、监事及直接或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
4、激励对象均不会有以下任一情况:
(1)近期12个月内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内部原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可授于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授于标准早已造就,授于激励对象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它作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合理。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于事宜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的受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职工监事允许企业以2024年12月30日为预埋授予日,以11.63元/股授予价格向合乎授于要求的2名激励对象授于20.7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
三、激励对象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此前6个月交易公司股权状况的表明
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在此次激励计划授于此前6个月内没有交易企业股票的现象。
四、薪资考评联合会建议
依据《管理办法》、企业《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觉得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于标准早已造就,允许以2024年12月30日为预埋授予日,向合乎授于要求的2名激励对象授于20.7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授予价格为11.63元/股。
五、激励对象申购员工持股计划及缴纳个税资金所有自筹资金,郑重承诺不以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得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财务资助,主要包括向其借款做担保。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财务状况影响
企业按照相关公司估值专用工具明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投资性房地产,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相关费用将于本激励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费。董事会已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埋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向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共20.75亿港元,所产生的鼓励成本费将于本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依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付款摊销费,预估对企业历期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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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1)以上成本摊销预测分析并不等于最后的会计成本。具体会计成本不仅与具体授予日、授于收盘价格和授于总数有关,还和具体起效和失效的总数相关,一起报请公司股东留意可能出现的摊低危害。
2)以上成本摊销预测分析对公司经营成效危害的最终结果会以会计事务所开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标准。
七、法律服务合同的结论性想法
广东省信达法律事务所觉得:企业预埋授于事宜已经获得目前必需许可的和授权,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予授予日合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激励对象授于限制性股票的标准已造就,合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此次激励计划的预埋授于有待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于备案等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觉得:神马电力第三期激励计划预埋授于相关事宜取得了必需许可的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第三期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于标准的情况,激励对象未出现不可获授利益的情况。第三期激励计划预埋授于的相关事项,包含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于目标、授于总数等明确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所规定的预埋授于标准早已造就。
特此公告。
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30 股票简称:神马电力 公示序号:2024-147
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销户一部分募资重点账户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346号)审批,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以13.16元/股价钱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18,837股,总共募资rmb423,999,894.92元,扣减有关发行费5,716,837.75元(未税)后,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418,283,057.17元。以上募资已经在2021年8月17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情况事宜展开了检审,并提交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8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储放、采用与管理方法,企业对公开发行的募资实施了专用账户存放规章制度,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与储放募集资金的金融机构各自签订了募资资金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开办的募资重点帐户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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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次销户重点账户状况
由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分行(银行账户:32050164723600008777)、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分行(银行账户:408890100100127646)该2个募集资金专户将停止使用,为了方便企业资金帐户管理方法,企业已于近日办理完成以上2个募资专户的注销登记,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相对应停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神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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