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9 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2024-028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无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申请已经受理。
2、上市公司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辰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辰”)为申请人。
3、涉案金额:被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应当依法向被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公司支付12093191.45所欠供气款 逾期利息3100043.85元,本案律师费4.2万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措施有助于公司收取应收账款,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发展。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仲裁尚未审理,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以仲裁结果和实施的最终实际影响为准。
第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由于吉宇钢铁因政策原因关闭,直接导致包头天辰停产。考虑到吉宇钢铁搬迁后,原吉宇钢铁存在法律主体注销、资产转让等诸多风险。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辰于2024年6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2024年北京仲裁案第06962号仲裁案验收通知》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天辰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包头吉宇钢铁有限公司
(二)仲裁原因
2011年9月26日,包头天辰与吉宇钢铁签订《工业气体委托加工与供气服务合同》(15000nm3/h空分X2),约定包头天辰为吉宇钢铁提供生产所需的氧气、氮气、氩气加工和供气服务,吉宇钢铁按实际用气量结算加工供气服务费;2017年6月16日,包头天辰与吉宇钢铁、福建航空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同意包头天辰继续供气,由吉宇钢铁、福建航空公司履行结算等内容,截至仲裁受理日,包头天辰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吉宇钢铁、福建航空公司未履行付款结算义务。
(三)仲裁请求及说明
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吉宇钢铁向包头天辰支付12093191.45 支付逾期利息3100043.85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11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总额为 15193235.3元;
2.依法裁定本案律师费 420000 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吉宇公司承担。
二、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措施有助于公司收取应收账款,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发展。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仲裁事项尚未审理,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以仲裁结果和实施的最终实际影响为准。
本案目前正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尚未准确评估。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4)北京仲裁案第 0696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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