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日:30
(2)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2024年5月31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2024年5月31日下午15日: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山西省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杰
6、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
1、共有19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190、262、700股,占截至2024年5月2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0.6436%。
其中:(1)共有3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表83、856、250股,占截至2024年5月2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3206%;(2)截至2024年5月27日,共有16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代表106,406,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230。%。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董事、监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共有16名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其中1人参加现场投票,15人参加网上投票),截至2024年5月27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3075200股,占3.4803股%。
2、在股东大会上,除特殊情况和书面请假外,出席或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独立董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美通女士和叶林梅女士出席了股东大会,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第二,提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2、《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审议通过
投票:同意189,977,1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的99.849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4、审议通过《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0.063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投票: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97.815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12789600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5%;弃权2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2.0160股%;弃权2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3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24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5%;弃权41,1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2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8700股%;弃权41,1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3143股份%。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已经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同意190、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248股份%;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536%;弃权41,1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9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8.9056股份%;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0.7801,反对102、000股%;弃权41,1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3143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已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信用手续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中小股东总投票情况: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0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6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与本议案无关,无需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15、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投资项目产线结构优化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16、《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
16.01关于修订的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0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16.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16.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16.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16.05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871%;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2680股%;弃权119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62%。
16.06关于修改的审议通过了〈重大管理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49%;反对184,9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2%;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7.8157股%;1.41411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100、7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7702股份%。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同意189、9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8321%;0.1463反对2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41,1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2、7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97.564股%;2.1292反对2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41,1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3143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已经通过。
18、《关于董事会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
18.01审议通过了刘东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718、6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31、112股
18.02审议通过了《刘东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股、717股、50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30、001股
18.03审议通过了张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股,716股,390股
中小股东总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12,528,890股
18.04审议通过了《宁忍娟女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189,715,280股,同意股票数量:
中小股东总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12,527,780股
18.05审议通过了金彩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股、714股、169股
中小股东总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12,526,669股
18.06审议通过了《卫娜女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189,713,061股,同意股票数量: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25、561股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
19.01审议通过了杨庆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股,711股,94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24、440股
19.02审议通过了匡双礼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投票:189,710,831股,同意股票数量: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23、331股
19.03审议通过了苗茂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709、71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22、219股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将于20.00逐项审议通过
20.01审议通过了《毛肖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股,718股,60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31、105股
20.02审议通过了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卫红变女士的议案
表决:同意股份数:189、717、49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2、529、994股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报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刘美彤、叶林梅
结论意见: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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