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3 证券简称:宏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举行:00
网上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
其中,2024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2024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2024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齐家桥村宏德研发中心会议室
4、举办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5、2024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
6、主持人:杨金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共有13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1、999、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247%。
(2)出席现场会议
共有9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1、934、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452%。
(3)网上投票
共有4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95%。
(4)中小投资者投票
共有10名中小投资者参加了现场和在线投票会议,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02,0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0712%。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股东,以及单独或总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符合《公司法》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出席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伟恒(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二。法案审议表决
本次会议将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一、二百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51、99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7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人员)表决:7、40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983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一、二百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51、968、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99.940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77%;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9.0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非独立董事工资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金德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16、908、96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的99.8158%;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1771%;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立新先生已回避表决。
投票情况:赞成51,194,89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99.939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58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表决:7370,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9.578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投票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伟恒(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婷婷律师、刘迪律师出席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卫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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