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4-008
2024年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14日召开现场会议:30
2、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9:25, 9:30-11:30和13:00-15:00;2024年2月23日上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2024年2月23日下午15日结束:00。
3、会议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子燕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与会董事一致推荐公司董事马晓天先生主持会议。
6、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7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540、92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620%。
其中,5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538、42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218%。
22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2、49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25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20、92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29%。
其中,3名中小股东代表18、42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27%。
22名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代表2,49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或出席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的修订<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540、746、018股%;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20股、746股和018股的99.1616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0.8384,反对17540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539、99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8283股份%;反对9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7%;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95.5610股,992股,718股。%;4.4390股反对9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3、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540、746、018股%;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20股、746股和018股的99.1616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0.8384,反对17540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宋玉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提案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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