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井松智能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4-003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合肥市新站区毕升路128号2楼4号会议室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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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323、901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由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开、召开程序和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朱祥芝女士出席会议;公司所有高管和见证律师都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信用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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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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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股权总数的一半以上审议批准。
本次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倩怡、席彤彤:
2、律师见证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天河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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