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3-047
焦作万方铝业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提案被拒。
2.本次会议未涉及过去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召开时间
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2:30召开现场会议。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等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2023年11月14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具体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理董事长职责)谢军先生主持股东大会。
(六)符合《公司法》的会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七)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27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257、453、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948%。
其中:0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
27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257、453、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948%。
(8)中小股东(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
24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31,349,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95%%。
其中:0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
24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1、349、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95%。
(九)8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会议;4名高级管理人员和2名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6,999,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股%;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158、164股(其中默认因未投票弃权0股)占0.0614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5516,同意30、894、955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158、164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0.5045%。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投票权的一半以上通过,并通过投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反对295,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497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投票权,并获得投票权。《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497,同意31、051、119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投票权,并通过投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497,同意31、051、119股%;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通过了投票,并通过了投票。《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497,同意31、051、119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2000股(其中0.0064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通过了投票,并通过了投票。《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497,同意31、051、119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该提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投票权的一半以上,并获得了投票权。2023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文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
7、审查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497,同意31、051、119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投票权的一半以上通过,投票通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修订》〈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方法〉的议案》
投票总体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反对295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未投票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中小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497,同意31、051、119股%;0.9439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2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投票结果:该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投票权的一半以上通过,投票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全文已于同日在潮流信息网上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姚金
(三)结论性意见
受公司委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兴高、姚金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见证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股东大会决议加盖董事会印章。
(二)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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