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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初始转换价格是重组交易的核心要素之一。考虑到定向可转换债券和股份可以作为支付工具,按照“同等处理”的原则,明确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初始转换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之一的80%。
参照《重组办法》的股份锁定要求,《定向可转换债券重组规则》对定向可转换债券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同时,《定向可转换债券重组规则》明确规定,限制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份,转换后的股份应继续锁定至上述限制期届满,并计算转换前后的限制期。
“定向可转换债券重组规则”明确规定,以资产认购取得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对象不符合相关板块股票投资者适宜性要求的,可以转换定向可转换债券,转换后只能出售,不能购买相应的股票。同时,根据《可转换债券办法》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受让人应当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当确定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是否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应计算上市公司相关投资者权益的数量和比例。考虑到定向可转换债券具有锁定期限、流动性弱等属性,投资者在进入转换期前往往难以出售,后续权益增加是一个高概率事件,“定向可转换债券重组规则”明确,投资者持有的定向可转换债券应纳入相关权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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