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张淑贤 吴少龙
为加强“关键少数”的大股东减持个人行为,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可用有关问题解释。
沪深交易所各自从三层面确立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异、法人代表或是民事主体停止、公司分立等方式分派股权后高管增持可用难题。
沪深交易所确立股权过出方和过入方分类汇总基本准则。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异、法人代表或是民事主体停止、公司分立等方式分派股份的,股权过出方、过入方理应不断一同遵循《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有关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信息公开、高管增持信用额度、高管增持限定等相关规定。
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遵守的高管增持信用额度。控股股东因离异、法人代表或是民事主体停止、公司分立等方式分派股份的,股权过出方和过入方理应合拼、不断同用控股股东集中竞价交易随意持续90个工作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大宗交易规则随意持续90个工作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的高管增持信用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权过出方和过入方每一年转让股权不能超过其分别持有的我们公司股权总量的25%。除此之外,董监高任期届满前辞职的,股权过出方、过入方还理应一同遵循《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要求。
沪深交易所还优化了股份分割后高管增持策略的公布规定。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异、法人代表或是民事主体停止、公司分立等方式拟分派股份的,应当立即公布有关情况。控股股东分派股份过户前,上市企业理应催促股权过出方和过入方商谈并公布高管增持信用额度分配原则;无法商议的,双方理应按照分别占股比例明确后面高管增持信用额度并公布。
市场观察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请联系邮箱:News_Jubao@163.com
聚焦商业经济报告和前瞻商业趋势分析,市场观察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