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是被否定提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8月16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北京昌平区南口镇李流路三一产业基地1号会议厅
(三)列席会议的普通股票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公司股东、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拥有投票权数量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情况等。
此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老总周富贵老先生组织,大会选用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决议。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及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7人,参加6人,在其中向文波老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董事长助理房猛老先生参加了此次会议;所有管理层出席了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提案名字:《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应表明5%下列股东决议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相关说明
1、之上提案都属于一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拟参加此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以及与之有关联性股东对此次会议议案均回避表决。
2、之上提案均对中小股东展开了独立记票。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此次股东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湖南省启元法律事务所
侓师:凌芝、陈佳乐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湖南省启元法律事务所觉得,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三一重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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