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TCL数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并向标的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5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股票买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自查报告及说明,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1)关于冉达夫买卖天津普林股票行为
冉达夫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冉达夫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天津普林股票情况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发布提示性公告前,本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的前期筹划、论证、商议、决策等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本人泄露任何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自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重组事项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李伟买卖天津普林股票行为
李伟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冉达夫之母亲,李伟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天津普林股票情况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发布提示性公告前,本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的前期筹划、论证、商议、决策等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本人泄露任何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自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重组事项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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