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程丹
8月4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优化独立董事制度各个环节相关要求,确立独董的任职要求与人事任免程序流程,岗位职责及履行职责方式及履行职责确保等,搭建科学规范、相互之间对接规则管理体系。该方法自9月4日起实施。
修订完善后《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含五方面具体内容:
一是确立独董的任职要求与人事任免程序流程。优化自觉性判定标准,并且对出任独董所需具备理论知识、经验和优良品行做出明确的规定。改进选拔任用规章制度,从候选人、资质审查、竞选、持续管理、辞退等多个方面全环节提升独董选拔任用体制,创建候选人逃避体制、独立董事资格评定体系等。确立独董正常情况下最多的是三家境外上市企业出任独董的做兼职规定。
二是确立独董的工作职责及履行职责方法。独董执行参加董事会决策、对潜在性重要利益输送事项展开监管、对企业业务发展提供全方位提议等三项岗位职责,并且可以履行单独聘用中介服务等尤其权力。对焦管理决策岗位职责,从董事会会议开会、会中、会议后全链条,明确提出独董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定。确立独董根据独董专业大会及股东会专门委员会等渠道对潜在性重要利益输送事项展开监管,规定独董基本上在上市公司现场作业时间不超过十五日,并理应制做工作日志等。
三是确立履行职责确保。完善履行职责保障体系,上市企业应当为独董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一定的工作性质和管理适用。完善独董履行职责受到限制救助体制,独董履行职责遭受妨碍的,可向股东会说明原因,规定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等予以配合,仍无法清除阻拦的,可向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汇报。
四是确立法律依据。依照责权匹配原则,目的性优化独董责任划分参考标准及不予行政处罚情况,反映过罚相当、精确追究责任。
五是确立缓冲期分配。对上市公司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设置、独董专业会议机制、独董的自觉性、任职要求、任职期限及做兼职数量等事宜设定一年的缓冲期。缓冲期内,中国证监会确立,有关标准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理应逐渐调整到符合要求。
中国证监会表明,下一步将具体指导证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不断完善独立董事资格评定、资料库、履职评价配套完善体制,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各种行为主体把握改革创新新举措。与此同时,持续强化发售公司独立董事管控,催促与确保独董充分发挥应该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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