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证券简称:上峰水泥公示序号:2023-044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现象。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工作会议的相关情况
(一)会议召开状况
1、现场会议时长:2023年7月24日在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杭州西溪乐谷文化创意园区1幢E模块会议厅。
3、会议形式:施工现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紧密结合。
4、召集人:甘肃省上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第十届股东会
5、网上投票时长: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网络投票软件(http://wltp.cninfo.com.cn)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早上9:15-15:00的随意时长。
6、会议主持:老总俞锋老先生。
7、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会真实有效。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参加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15人,意味着股权546,070,484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7.1167%。
在其中:进行现场网络投票股东3人,意味着股权542,442,933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6.7373%。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2人,意味着股权3,627,551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794%。
2、中小投资者参加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人,意味着股权3,627,551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794%。
在其中:进行现场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人,意味着股权3,627,551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794%。
除了上述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外,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参加了此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杭州市)公司指派律师出席并承载了此次股东会。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选用当场网络投票融合网上投票方法,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股东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同时提交此次股东会决议的二项提案,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允许545,659,004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246%;抵制411,48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75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除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外,直接或总计持仓5%下列股东)的投票表决状况为:允许3,216,071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6568%;抵制411,48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343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允许股票数做到列席会议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2之上,一致通过。
2、表决通过《关于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允许545,659,004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246%;抵制411,48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754%;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除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外,直接或总计持仓5%下列股东)的投票表决状况为:允许3,216,071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6568%;抵制411,48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343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允许股票数做到列席会议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2之上,一致通过。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市)法律事务所王慈航、张峥进行了现场印证,并提交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印证律师认为:甘肃省上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参加此次股东会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及会议表决流程和决议结论等事项,均达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申请的决议结果显示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国浩律师(杭州市)公司开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省上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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