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与会财局7月13日发出首份联合声明,针对上市发行人以贷款(包括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按金)为借口,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这些贷款往往是在没有充分的商业理据和适当文件纪录的情况下获批核或授出,某些个案更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尽职审查或内部监控。当贷款没有被偿还时,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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