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6 证券简称:咸亨国际 公告编号:2023-040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9号E10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来兴先生主持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叶兴波先生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俞航杰先生、阮萍女士、冯正浩先生、林化夷先生、财务总监邹权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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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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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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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文翔先生、刘靓女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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