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华设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人现就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华设集团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XXX。公司主要从事XXX业务。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XX年XX月公开发行了总额为XX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目前,部分债券仍处于未转股状态。
二、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 信息披露审核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并审阅了发行人2024年度内发布的所有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经核查:
1. 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3. 重大事项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 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发行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1. 执行了有效的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 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发生违规使用情形;
3. 定期更新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 公司治理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
1.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情况;
2.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决策程序合规性。
(四) 特定事项核查
针对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均及时进行了现场检查或书面核查,包括:
1. XX年XX月发现的某违规交易行为;
2.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三、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问题:
1. 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问题;
2. 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不实披露问题;
3. 公司治理机制运行不畅问题。
四、 后续督导计划
虽然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保荐机构仍将持续履行下列督导职责:
1. 监督募集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
2. 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并及时披露信息;
3. 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XXX、XXX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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