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股票简称:弘宇股份 公示序号:2025-006
山东省弘宇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资三方监管协议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17]1243号)的审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亿港元(每一股发行价金额为12.76元),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21,270.92万余元,扣减各类发行费rmb4,025.86万余元,具体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17,245.06万余元,已经在2017年7月28日存进企业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资及时状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展开了检审,并提交大信验字【2017】第3-00030号《验资报告》。
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现象
为加强企业募资储放、管理和应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2025年1月20日举行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大会、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5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公司已在光大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莱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莱州分行、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设立了募资重点帐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连着华英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华英证券”)与光大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莱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莱州分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开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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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现象
公司及承销商与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关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限于企业智能化铸造车间建设和改造工程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3、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用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企业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华英证券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理应相互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看。华英证券每上半年度对企业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4、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或税务顾问责任人随时都可以到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向银行查询、打印企业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税务顾问负责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向银行查询企业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华英证券指定别的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向银行查询企业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分月(每个月10日前)向领导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华英证券。
6、企业1次或是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的20%的,企业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7、华英证券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或税务顾问责任人。华英证券拆换保荐代表人或税务顾问负责人,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税务顾问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或税务顾问责任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领导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华英证券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企业可以主动或在华英证券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英证券发觉企业、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深圳交易所书面材料。
10、本协定自三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11、本协定一式六份,企业、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华英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交易所、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上报一份,其他留企业预留。
四、备查簿文档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省弘宇精机有限责任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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