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持续督导业务将迎接新生规
挥剑“重发售证券承销、轻持续督导”趋向
◎编写 孙越
券商投行持续督导业务将迎接新生规。上海证券报编写从证券公司人士处获知,近日,中证协机构制定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时向证券公司征询建议。
在具体从业环节中,一部分承销商仍然存在“重发售证券承销、轻持续督导”的趋势,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支持力度不强,在持续督导中形式化、无法尽职履责。除此之外,也存在着持续督导职责边界尚不清楚、日常持续督导从业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急待加强规范。
《指引》旨在进一步提升承销商持续督导违法行为的自律管理,优化健全持续督导执业内控制度和行为准则,正确引导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续督导责任,提高保荐业务执业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指引》在规范日常持续督导从业规范层面进行了优化要求:一是对于保荐代表人执行不断督导职责理应审查的五大层面,即募资储放和应用、运营重大变动状况、存不存在损害企业利益个人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别的重大事项,细化了持续督导环节中保荐代表人理应谨慎审查具体内容;二是细化了保荐代表人针对年报的审查工作任务,对于会计异常现象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立即调取别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评定有关情况的合理性,进一步审查认证。
为了方便督促投资银行及时解决问题,《指引》规定保荐代表人至少每上半年度一定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放置与应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审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展,并且于每一个会计期间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本年度募资储放与应用情况出示重点核查报告并披露。
《指引》还明确保荐代表人更改的工作交接安排及督查责任执行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依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代表人理应相互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故意隐瞒的即将承担责任。具体而言,接任保荐代表人发觉原保荐代表人没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是故意瞒报上市企业及相关被告方存在的不足、风险性及其需密切关注事项,可向监督机构汇报。原保荐代表人没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故意隐瞒的,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除此之外,《指引》统一了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的工作底稿规定,并附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具体而言,《目录》包含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募资、运营重大变动状况、年报审查等,遮盖持续督导时期的主要工作职责,规定持续督导部门对执行督导职责的相关文件材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给予保留。
《指引》还要求,持续督导期新项目,保荐代表人必须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建议)披露后30个工作日日内实施项目工作底稿的备案工作任务。保荐代表人理应保管好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对于此事,川财证券研究院院长陈雳表明:“夯实中介服务义务,促使其恪尽职守,能够更好地指导上市企业发售及发展,是证券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降低各券商专业投资银行水平,提升工作底稿管控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
市场观察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请联系邮箱:News_Jubao@163.com
聚焦商业经济报告和前瞻商业趋势分析,市场观察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