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6 股票简称:金宏气体 公示序号:2024-125
可转债编码:118038 可转债通称:金宏可转债
金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分公司设立募资重点帐户
签定募资四方监管协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一、募资基本概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0日开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0〕941号),企业批准向社会公布发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亿港元,每股面值金额为1元,发行价为每一股rmb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187,437.10万余元。扣减发行费rmb11,486.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175,951.06万余元。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以上募资已全部到位,并且经过容诚会计师公司(特殊普通合伙)检审,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为加强企业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募资执行专用账户存储系统,并和承销商和银行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0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此次管控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公司在2024年9月26日举办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七次大会,并且于2024年10月14日举办企业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允许企业使用所有剩下超募资金及其衍生贷款利息、现金管理业务盈利总共8,376.30万余元(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超募资金额度,具体金额以转走时具体额度为标准)投建北方地区集成电路芯片二期电子器件大宗商品载气新项目。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4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105)及2024年10月15日公布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示序号:2024-114)。
为加强企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行政规章以及公司募资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电子原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市金宏”)需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资进行监管。2024年11月20日,北京市金宏与企业、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资推行专用账户存放。以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和上海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如下:
企业: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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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中信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系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子公司,且没有签定监管协议的权限,以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的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定,具体本协定由中信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执行,该协议中的企业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中信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北京市金宏与承销商吴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招标方一:金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北京金宏电子原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吴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
以上“招标方一”、“招标方二”统称“招标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8112001013500832354;截止到2024年10月29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北方地区集成电路芯片二期电子器件大宗商品载气新项目”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如果以存款单方法储放募资,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本金及贷款利息将及时转到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者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招标方二应用闲置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保本理财及其他产品的,产品类别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股东会、股东会等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承销商,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半年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储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高玉林、崔柯在承包方上班时间内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打印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分月(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示银行对账单,并密送丙方。承包方应当保证银行对账单内容真实、精确、详细。
六、招标方二一次或是十二个月内总计从专用账户中取出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先有关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五条的需求向甲方、承包方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总计三次未能及时向丙方出示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告专用账户超大金额取出状况,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或是丙方有权要求招标方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丙方发觉招标方从专用账户取出账款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证监会、证交所有关规定,丙方有权利要求招标方公示以交代问题;如在丙方提示后而招标方未做纠正的,丙方有权得对监督机构汇报。
十、本协定自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且丙方持续督导期满后无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倘若监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应用提出新的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产生新变化,甲、乙、丙三方解决本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一定的修改或填补。对该协议书一切条款修改或填补,应由甲、乙、丙三方商议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做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必须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付守约方因而遭受的损失。
十三、相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标准的束缚。因履行本协定或者与本协定有关的一切异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若三方商议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十四、本协定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交易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上报一份,其他留招标方预留。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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