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1 股票简称:新华文轩 公示序号:2024-043
新华文轩出版发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控股子公司设立募资专户
签定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新华文轩出版发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文轩”“企业”或“我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人民出版社”)近日设立了募资专户(下称“专用账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下称“《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开具的《关于核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16〕1544号)审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个股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702,815,200.00元,扣减一部分发行费用rmb48,000,000.00元,公司实际接到以上A股的募资rmb654,815,200.00元,扣减由公司支付的许多发行费用rmb9,640,101.94元,具体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645,175,098.06元。以上募资于2016年8月2日所有到帐,经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证并提交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778号)。企业对募资实施了专用账户存储系统,募资方案用以文化教育云管理平台新项目、ERP基本建设升级项目、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发行建筑项目、零售门店更新拓展活动及西部物流互联网工程项目。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止,企业总计应用募资rmb635,380,919.58元(其中包括募资产生的利息收益rmb1,123,611.91元),2024年上半年度应用募资rmb89,563.97元。并未所使用的募资账户余额rmb11,725,073.00元(其中包括募资产生的利息收益扣减汇款手续费等净收益rmb807,282.6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新华文轩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示序号:2024-029)。
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举办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2024年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举办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化的议案》,允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发行建筑项目”内容进行转变(下称“此次具体内容转变”),企业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证券”)对公司本次具体内容转变事宜情况属实并提交了核查意见。此次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发行建筑项目”建设主体为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新华文轩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化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30)。
二、募资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为加强企业募资储放和应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在2024年10月16日举办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允许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在我国基本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然后由企业、四川人民出版社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及承销商中银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此次设立专用账户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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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管控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具体内容
2024年11月18日,四川人民出版社与企业、承销商中银证券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所示:
招标方一:新华文轩出版发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乙 方: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下称“承包方”)
丙 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为加强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资管理方法,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集资金专户。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发行建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二)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招标方一的承销商,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一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资管理方法事宜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和承包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一、招标方二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王丁、杨志伟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打印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分月(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且以发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抄赠给丙方。
(六)招标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的20%的,招标方二应当立即以发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二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有权利或是丙方有权要求招标方二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本协定自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起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之日起无效。
(十一)本协定如发生争议,多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发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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