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4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1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240,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470,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0,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0,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5%。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3,336,324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25,1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2,711,224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55,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9%;反对130,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54,1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92%;反对130,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7%;弃权54,1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2%。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5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5%;反对12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8%;弃权54,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25%;反对12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6%;弃权54,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9%。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59,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1%;反对130,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50,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69%;反对130,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7%;弃权50,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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