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卖方“反向发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方法,为加快资源回收行业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自4月29日起,愿意“反向发票”的回收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在完成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可以在第一时间方便地实现“反向发票”。
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向开票”的受票人范围。发票人是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反向发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人是自然人报废产品的卖方,包括销售自己使用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和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自然人连续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指导继续从事报废产品销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为更好地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公告明确支持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者。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卖方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二是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工作。公告还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施“反向开票”的便利性。(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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