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日召开现场会议:00
2023年12月25日,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5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3年12月25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晓明先生
6、2023年12月20日股权登记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股。共有7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共持有763、110、138股股份,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87%。
(1)出席现场会议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共有3名授权代表,代表754、753、861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56.3251%。
(2)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参与
共有4名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代表
表决权股份为8、356、27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
共有6名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投票,代表47、153、606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3.518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021、4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84%;反对8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1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已经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已经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已经通过。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5)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6)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7)关于修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与者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与会董事签署;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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