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77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14日现场会议时间: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日: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2023年12月12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15至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熊鹰先生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共有9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64,691,988股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表决权股份的60.5394%。其中:
(1)共有8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代表64、682、98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10%。
(2)共有1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通过网上投票,代表90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共有3名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公司44847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0420%。其中:
(1)共有2名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代表股份3584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2)通过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90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问题进行,不予否决或变更提案。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同意64、682、988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的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64、682、988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三)关于修订公司的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64、682、988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四)关于修订公司的审议通过〈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64、682、988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名称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凯明、吴敏静
(3)结论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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