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张琼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16日发布了《信托公司监督评级分类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信托公司的监督评级结果分为六个层次。同时,借鉴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评价方法,建立信托公司的系统影响评价机制,对有系统影响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督措施,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
综合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表示,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相比,措施在多方面完善:综合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督,促进信托公司提高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鼓励其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继续减少整改业务。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监督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系统影响评价、分类监督等内容,一般规范信托公司的分类监督。
从监管评级要素和方法来看,评级满分为100分。本办法设置了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评级模块,分别给予20%、20%、20%、权重为30%和10%,并设置多个调整因素进行评级调整和调整。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价值越大,机构风险越大,监管关注度越高。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含)以上。
根据本办法,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例如,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明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对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明信托公司管理混乱,风险高,超出机构及其股东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失去可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要升级监管或行政接管,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不需要参与初步评估,评级结果直接确定为6级。
建立信托公司系统影响评价机制
本办法明确了系统性影响评价的要素和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银行间负债余额为评价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
“本办法在按照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常规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的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特点,建立了系统的信托公司影响评价机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选择具有系统影响力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其稳定运行,可以有效降低其运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保持金融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托监管评级和系统影响,对信托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办法》,从监管评级1级到6级,信托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逐步提高。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相比,对于具有系统影响的信托公司,监管强度进一步提高。对于监管评级好、影响系统的信托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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