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孙小程
近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一系列转让业务指南。修订强调,通过转让出借未归还的公司股份数量和其他持有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应适用于减少公司股份的规定。
此前,高淳的HHLR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据推测,HHLR可能会通过融资等操作将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从而避免了股东减持的相应义务。
最新修订的一系列指南明确表示,通过转换借出的股票并不等同于出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业务指南和之前的版本相比,“证券贷款和归还与证券销售和购买相比,遵守现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已被删除。
在最新修订的自律监管指南中,沪深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明确了持有5%以上股东参与转化业务的规则和限制。具体来说,首先,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和融资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公司股份适用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持有的股份数量,仅在6个月内参与转让业务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期交易的有关规定。因参与转让股份而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应当适用短期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上市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前款规定适用于因参与转让而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股份。
本系列修订的另一个核心点是提高持股5%以上股东的转换信息透明度。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持有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流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和融资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这里增加了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披义务要求。“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让贷款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让贷款股份数量及比例。
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流通股股东比上一份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核实变更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业务。例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相关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证券数量和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公司股份数量和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市场观察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请联系邮箱:News_Jubao@163.com
聚焦商业经济报告和前瞻商业趋势分析,市场观察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