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张帆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0,018,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3,394,1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81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624,0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7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700,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7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4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6,624,0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7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投资建设复杂金精矿多元素综合回收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0,008,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0,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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