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数据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金亮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报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1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连云港鹰游纺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股份数量为239,990,306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丹丹、王明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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