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示序号:临2025-00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
及四方管控合同补充协议并成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批准[2021]1168号《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信息审批,福建省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发售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540,962股,发行价为7.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9,999,997.78元,扣减与发售相关费用rmb19,775,047.68元(未税)后,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1,030,224,950.10元。2021年12月1日,保荐代表人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价税合计)及保荐费(价税合计)合同履约成本1,032,244,997.82元于2021年12月1日汇到企业募资资金监管账户。精东塑机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该募资及时问题进行检审,并提交精东塑机验字[2021]21000370382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资金投入募资额度有关如下:
企业: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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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剩下募集资金总额为35,503.42万余元(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扣减汇款手续费等净收益),募资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9,000.00万余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示序号:临2024-027),若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募集资金的应用进展加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进度超出现阶段的预估进展,企业将归还该一部分钱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及四方管控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公司在2024年11月18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职工监事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24年12月4日举办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允许停止广东省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设备智能制造项目,并把原新项目并未所使用的一部分募资变动用于投资基本建设“广东省以诺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加工工艺技改项目”及“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预研项目”。
(一)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及四方管控合同补充协议状况
因为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为加强企业募集资金的储放、使用和管理,维护保养公司股东合法权利,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现延用原募集资金专户并和中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支行(承包方)、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之合同补充协议;与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招标方二)、东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分行(承包方)、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之合同补充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签署管控合同补充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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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状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高效率,加速募投项目执行,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中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诺通讯”)、北京市讯通安添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安添”)、西安市中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中诺”)先后在光大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梅林分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以发生变更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企业(招标方一)、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光大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梅林分行(承包方)与中诺通讯(招标方二)、北京安添(招标方二)、西安中诺(招标方二)各自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和上海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签署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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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及四方管控合同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招标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
承包方:中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支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因为甲方募投项目发生变化,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对该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广东省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设备智能制造项目”、“深圳中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TWS智能制造系统工程项目”、“还款企业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调整为“该专用账户剩下资产自募投项目发生变化后仅限于招标方“广东省以诺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加工工艺技改项目”、“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预研项目”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招标方一: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广东省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东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分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因为甲方募投项目发生变化,为加强招标方(包含招标方一、招标方二,相同)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对该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广东省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设备智能制造项目”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调整为“该专用账户剩下资产自募投项目发生变化后仅限于招标方二“广东省以诺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加工工艺技改项目”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企业(做为招标方一)与中诺通讯、北京安添、西安中诺(通称招标方二)、光大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梅林分行(做为承包方)、承销商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为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关键具体内容如下:
招标方一: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深圳中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招标方二:北京市讯通安添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招标方二:西安市中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光大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梅林分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为加强招标方(包含招标方一、招标方二,相同)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分别是38920188000121588、38920188000121752、38920188000121670,截止到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2日,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均是rmb零元整(¥0.00)。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预研项目”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共管账户开通网银查看、转帐、银企对账作用,招标方进行网银转账业务流程由乙方采用落地式审批解决。每一笔支付业务流程,承包方凭招标方二发起网银转账业务和盖上招标方二公章的《付款单》后,方准许账户支付相对应账款。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 /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_/年/月/日,时限/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2.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3.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4.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5.承包方分月(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6.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等书面形式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7.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一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8.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定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10.本协定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交易所、证监会福建省监管局各上报一份,其他留招标方预留。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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