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承诺,现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旗下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信方式举行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下称“此次会议议案”),然后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此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选举时长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接到表决票为准)。
经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承诺记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8,370,493.75份合理基金认购参加了此次持有者交流会,并且其所代表基金认购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5,180,164.59份)的55.14%,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持有者交流会(通信方式)的召开标准。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8,370,493.75份基金认购完全同意;0份基金认购表示反对;0份基金认购表明放弃。经参与投票选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100%允许通过此次会议议案。允许此次会议议案的基金认购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议案合理根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记票于2024年11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监管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中进行,并由上海市中国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记票过程与结论展开了公正。此次持有者会议的公证费用1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总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担负。
二、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起效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一致通过之日起生效。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1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自该日起生效。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根据的时候起5天内报证监会办理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实施后,本基金不断运行,运作模式不发生变化,并持续目前投资建议,推动稳定运行。
四、备查簿文档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沣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东方公证处开具的公证委托书
5、广州源泰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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