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股票简称:振邦智能 公示序号:2024-073
深圳振邦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示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有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在下午15:00。
(2)网上投票时长: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举办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云岩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区4栋会议厅。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振邦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四)会议主持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志杰老先生召开。
(五)召开方法:当场网络投票与网络投票紧密结合。
除权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广东华商法律事务所委任律师对此次会议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
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一)公司股东列席会议状况
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77人,意味着股权82,365,3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3.6857%。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6人,意味着股权82,204,0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3.5414%。根据网上投票股东71人,意味着股权161,3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443%。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2人,意味着股权165,3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479%。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意味着股权4,0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6%。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1人,意味着股权161,3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443%。
(二)企业全体董事、公司监事、董事长助理以及部分高管人员参加、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法律事务所分派彭书清侓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开展印证,并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依规出具了法律服务合同。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会议以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审议通过了如下所示提案:
提议1.00 有关制订<会计事务所聘用规章制度>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82,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456%;抵制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109%;放弃35,8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35%。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2.8978%;抵制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4446%;放弃35,8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6576%。
表决结果:根据。
提议2.00 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报告组织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461%;抵制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109%;放弃35,4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3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3.1397%;抵制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4446%;放弃35,4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4156%。
表决结果:根据。
提议3.00 有关公司监事离职及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461%;抵制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109%;放弃35,4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3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3.1397%;抵制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4446%;放弃35,4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4156%。
表决结果:根据。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法律事务所彭书清侓师、何玲波侓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觉得: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和召集人资质,及其决议程序流程等事项,均达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从而所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振邦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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