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4-06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33楼33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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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因出差未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正甲先生主持现场会议。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先生、童超先生列席了会议,公司纪委书记胡君女士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出资收购银行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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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弘璐律师、蒋慧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邵弘璐律师、蒋慧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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