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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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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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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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因特华投资将其持有的精达股份170,000,000股股权协议转让给乔晓辉,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被动成为精达股份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195,395,729股股份,占精达股份总股本的9.27%,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特华投资与乔晓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70,000,000股公司股份转让给乔晓辉。上述转让完成后,华安保险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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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精达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亦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精达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精达股份登载于交易所的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新增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2225号”、“中汇会审[2023]2587号”、“中汇会审[2024]3276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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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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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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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李光荣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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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李光荣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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