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弘实混合”)新增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弘实混合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E类基金份额代码:022285),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鹏华弘实混合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不变。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鹏华弘实混合E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小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0.60%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弘实混合的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弘实混合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鹏华弘实混合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弘实混合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弘实混合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0月1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弘实混合增加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修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 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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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50ETF;基金代码:159681;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高溢价买入,可能造成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2、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3、截至目前,本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09日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类基金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鹏华300LOF;交易代码:160615;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净值。2024年09月3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905元,截至2024年10月08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368元。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高溢价买入,可能造成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可在二级市场交易外,投资人还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交易行情系统查询本基金的最新份额净值。
2、本基金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09日
关于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
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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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场内简称为 0-4地债ETF。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4年10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已连续30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50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特此提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2024年10月11日
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为了保护持有人利益,保障基金平稳运作,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2023年岁末及2024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23年底及2024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因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决定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于上述日期暂停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和开放状态以各基金实际情况为准),并自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起恢复办理上述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一、适用基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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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基金是否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上述部分基金如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仍可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3、本公告主要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及后续恢复相关业务的说明,如遇上述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相关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10月11日
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规定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安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述基金将于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和开放状态以各基金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安排如下:
以下基金将于2024年10月11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24年10月14日起恢复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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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鹏华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调整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0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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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10月10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及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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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4赎回业务(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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