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3-046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股东大会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3)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15日召开现场会议:00
(4)现场会议地点: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三楼会议室
(5)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4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3年12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七)符合《公司法》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6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84、9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647%。
其中,现场投票的5名股东代表73、4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82万股%。
1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44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0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万%。
其中,0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万%。
0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万%。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者出席现场会议。
三、审议和投票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84,9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0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已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即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独立董事专项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一些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需要逐项表决的议案,共有3个子议案。
2.01《公司章程》
总表决:
同意84,9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0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已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即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
同意84,9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0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所持股份的0.0000股%;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已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即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
同意84,980,0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100.000股。%;反对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已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即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84,9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0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已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即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批准。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名称
(二)律师姓名:罗元清、李思源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会议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会议提案、投票程序、投票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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