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公示序号:2024-081
债卷编码:128134 债卷通称:鸿路转债
安徽省鸿路钢架结构(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投资人回售选择权:依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的承诺,“鸿路转债”持有者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决定是否开展回售,此次回售不具备强制。
2、回售价钱:100.281元/张(含息税)
3、回售标准开启日:2024 年11月19日
4、回售申报期: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
5、外国投资者资产到账日:2024年12月16日
6、回售款划转日:2024年12月17日
7、投资人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12月18日
8、在回售资产派发日以前,如所持有的本期债券产生法院冻结或扣款等情况, 债券投资者此次回售申请业务流程无效。
安徽省鸿路钢架结构(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我们公司”)的个股自2024年10月9日到2024年11月19日持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小于本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32.44元/股)的70%,且“鸿路转债”处在最后两个计算利息本年度,依据《募集说明书》的承诺,“鸿路转债”的是标准回售条款起效。结合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承诺,现就“鸿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状况简述
(一)回售条款
企业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是标准回售条款详细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算利息本年度,要是企业股票在所有的持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小于本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债或者部分按债券面值再加上本期应收利息的价钱回售给企业。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发生了转股价格因产生送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股权转让而增加的总股本)、配资及其派发现金股利分配等状况而调整的情况,即在调整前的交易时间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测算,在变更后的交易时间按变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测算。如果出现了股权转让 价钱往下修正的状况,则以上30个交易日内须从转股价格调节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时间起重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算利息本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一年回售标准初次达到后能按照上述承诺标准履行回售权一次,如在初次达到回售标准而可转债持有者未能企业到时候公示的回售申请期限内申请并执行回售的,该计算利息本年度不可再履行回售权,可转债持有者不可以数次履行一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钱
依据《募集说明书》合同约定的以上如果有条件回售条款,此次回售价格是“鸿路转 债”颜值再加上本期应收利息,本期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IA=B×i×t/365
IA:指本期应收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者所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 面总额;
i:指可转债当初息票率;
t:指计息天数,也就是从上一个还息日至本计算利息本年度回售申报期当日止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算不上尾)。
在其中:i=1.80%(“鸿路转债”第五个计算利息期本年度,即2024年10月9日到 2025 年10月8日息票率);
t=57(2024年10月9日到 2024年12月5日,算头算不上尾,在其中2024 年 12月5日为回售申报期当日);
测算可获得:IA=100×1.80%×57/365=0.281元/张(价税合计)。
从上可获得:“鸿路转债”此次回售价格是100.281元/张(含息税)。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拥有“鸿路转债”的投资者和 证券基金债券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由券商等兑现发放组织按 20%税率 代收代缴,公司没有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回售具体可获得为 100.225元/张;针对拥有 “鸿路转债”的达标境外机构(QFII和 RQIFF),暂免税企业所得税,回售具体可获得为100.281元/张;针对拥有“鸿路转债”的许多债券投资者,公司没有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回售具体可获得为100.281元/张,别的债券投资者自主交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支配权
“鸿路转债”持有者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决定是否开展回售,此次回售不具备强制。
二、回售流程和支付方式
(一)回售事项公告期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有关规定,上市企业理应在符合回售要求的次一交易时间股市开市前公布回售公示, 自此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公布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示应当载明回售标准、申请期内、回售价钱、回售程序流程、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回售标准开启日等相关信息。回售标准开启日和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距时限理应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内。 一定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以上相关回售的通知。
(二)回售事项申报期
履行回售权的债券投资者需在 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的回售申请期限内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回售申请,回售申请当天能够撒单。回售申请一经确定,不可以撤消。假如申请当天无法申请成功,可在隔日再次申请(限申请期限内)。债券投资者在回售申请期限内没有进行回售申请,视作对此次回售权的没有理由舍弃。在回售款划转日以前,如已申请回售的可转债产生法院冻结或划款等情况,债券投资者的此笔回售申请业务流程无效。
(三)支付方式
企业将按照上述情况所规定的回售价钱复购“鸿路转债”,集团公司授权委托我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利用其资金清算系统开展清算交收。依照中国证券登 记清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交易规则,外国投资者资产到账日为2024年 12月16日,回售款划转日是2024 年12月17日,投资人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12月18日。
回售期满,企业将公示此次回售过程和结果此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阶段的交易股权转让
“鸿路转债”在回售期限内还将继续买卖,但中止股权转让,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鸿路转债”持有者传出交易或者出让、转托管、回售等二项及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下列顺序处理申请办理:交易或者出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省鸿路钢架结构(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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