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7 股票简称:和邦生物 公示序号:2024-101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证监批准〔2024〕1233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审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4,600.00万多张,发行价金额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4,600,0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未税)rmb24,599,056.6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4,575,400,943.40元,资产结算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以上募资及时状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公司)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认证,并提交川华信验(2024)第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状况
为加强企业募资管理和使用,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达州必美达”)和承销商创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首创证券”)各自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支行(下称“中行四川省支行”)、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支行(下称“兴业乐山市支行”)、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中信成都分行”)、成都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支行(下称“成都银行乐山市支行”)、乐山市商业服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分行(下称“乐山商行五通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下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情况《四方监管协议》内容和上海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截止到《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重点账户设立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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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达州必美达与首创证券、中行四川省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招标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支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创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以上招标方二为招标方一的实控的全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执行,招标方一和甲方二通称“招标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多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承包方特定其辖下子公司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为监管业务经办行,意味着承包方负责本协定项下的监管责任,并履行本协定项下承包方具有之所有权力、执行乙方应负之全部责任,甲丙彼此对于此事予以认可。
二、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 117236974642,户名叫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行五通桥分行。截止到2024年10月24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年产值50万吨级双甘膦新项目”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三、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四、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五、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六、承包方分月(每个月【10】此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七、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八、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九、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一、本协定自甲、乙、丙多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达州必美达与首创证券、兴业乐山市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招标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支行 (下称“承包方”)
丙方:创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以上招标方二为招标方一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执行,招标方一和甲方二通称“招标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多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431190100100355281,截止到2024年10月24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年产值50万吨级双甘膦新项目”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分月(每个月【30】此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六、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本协定自甲、乙、丙多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三)公司及子公司达州必美达与首创证券、中信成都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招标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创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以上招标方二为招标方一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执行,招标方一和甲方二通称“招标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多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8111001011800995526,截止到2024年11月8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年产值50万吨级双甘膦新项目”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六、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之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本协定自甲、乙、丙多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起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之日起无效。
(四)公司及子公司达州必美达与首创证券、成都银行乐山市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招标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成都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支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创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以上招标方二为招标方一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执行,招标方一和甲方二通称“招标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多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1071300001232056,截止到2024年10月24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年产值50万吨级双甘膦新项目”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个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六、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之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本协定自甲、乙、丙多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起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之日起无效。
(五)公司及子公司达州必美达与首创证券、乐山商行五通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招标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达州必美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
承包方:乐山市商业服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分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创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下称“丙方”)
以上招标方二为招标方一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执行,招标方一和甲方二通称“招标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多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020000568525,截止到2024年10月24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年产值50万吨级双甘膦新项目”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个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六、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之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本协定自甲、乙、丙多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起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之日起无效。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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