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10月1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9名,实际参与董事9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与支持,基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的同时有效推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并提升公司吸引力,公司拟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董事会同意本议案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5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的同时有效推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并提升公司吸引力,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
● 除上述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调整资金来源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资金来源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本次回购拟使1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35.00元/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拟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7)。
截至2024年10月19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二、本次调整资金来源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与支持,基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的同时有效推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并提升公司吸引力,在综合考虑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未来资金使用规划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专项贷款达成合作意愿,具体事宜将以签署的后续相关合同为准。
三、本次调整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调整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及未来资金使用规划,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四、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三)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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