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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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4年10月22日(含当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自2024年10月22日(含当日)起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日为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的除外)。开放日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业务办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3.2申购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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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账户余额仍少于10份的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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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15
网址:www.jysa99.com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 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查询相关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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