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50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住所变更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批复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沪金复〔2024〕604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将申请营业执照等证照变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49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34.772亿元、38.99亿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严格按监管规定,已于2021年底将本次诉讼所涉两笔授信纳入不良。该两笔授信有相应抵质押物且公司已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或“原告”)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Baoneng Landmark Richer Limited(宝能置地润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置地”)、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提起诉讼;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深业物流、宝能地产、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控股”)、姚振华及宝能投资提起诉讼(以下合称为“两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一)案件事实
2018年9月、10月,深圳分行通过认购信托资金向深业物流分别放款人民币(下同)15亿元、23亿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18日。担保方式为深业物流、宝能地产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宝能置地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宝能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日,深业物流尚欠本金34.772亿元及利息等。
2018年12月,深圳分行通过认购信托资金向深业物流放款40亿元,到期日为2022年6月17日。担保方式为深业物流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租金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宝能地产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宝能控股、姚振华、宝能投资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日,深业物流尚欠本金38.99亿元及利息等。
鉴于深业物流等未履行还本付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深圳分行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深业物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772亿元、38.99亿元并支付该款项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利息、逾期违约金;
2、请求判令深业物流承担原告为实现两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3、请求判令原告对深业物流、宝能地产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在两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原告在借款本金34.772亿元案件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宝能置地提供的质押物等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借款本金38.99亿元案件全部债权范围内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应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给深业物流的应收账款,并对深业物流提供质押的物业租金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宝能投资对两案诉讼请求中深业物流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宝能控股、姚振华对借款本金38.99亿元案件诉讼请求中深业物流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因两案而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严格按监管规定,已于2021年底将本次诉讼所涉两笔授信纳入不良。该两笔授信有相应抵质押物且公司已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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